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近期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并非仅仅为了“反歧视”或维持现状,而是主动承担国家责任,致力于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他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民族立法领域具有独特性,是中国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需求所进行的一次重大的法治革新。
从“族群本位”转变为“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旨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落实为法律条文。周少青指出,这与西方国家立法中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的做法形成对比。
他解释说,西方的立法模式可能导致“族群权利”优先于“公民权利”,进而加剧社会分裂。中国的模式则是在承认差异的同时,避免固化这些差异,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级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散”走向“统一”,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的法治化中国方案。
周少青强调,“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削弱。”他认为,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若缺乏经济共富与现代化的物质支撑,团结将沦为空中楼阁。”周少青进一步阐述,民族问题并非简单的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消除结构性差距。
他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其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指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侵害少数群体,或被动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但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驱动力,难以实现社会整合。
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它超越了“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底线,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落实到“地面”实践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部分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着力点,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衡量的微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结构,准确找到了“促进”的切入点。
在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时,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泛的平台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交流融合,并进行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流动,打破隐性壁垒,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
他同时提醒,法律要从“纸面”走向“地面”的实践,还需要建立从“软性引导”到“硬性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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